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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跨徑懸索橋設計規范-第2章設計的一般規定
小跨徑懸索橋設計規范-第2章設計的一般規定 發布時間:2017-02-14 瀏覽次數:1556
2.1建造極限
橋的建造極限以圖2.1.1所示為標準。
上述的建造極限是以道路構造法為依據確定的,主要適用于行人和自行車通行的橋。因此有汽車通行時,應另行研究確定。
2.2寬度
橋的寬度應在1.0m~2.5m。當存在地域交通狀況等其他特別理由時可另行設定不在此限。
寬度最小取1.0m是因為道路構造法中人行道的寬度特別值規定為1.0m。同時,還考慮了以下因素確定橋寬度:①架橋地點人流量極少,即使不是較寬的路面也不會對安全和流暢通行造成不良影響;②架設地點地形特殊,繞遠路極不方便,盡管主要是用于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但也可能會出現緊急汽車或農耕用車通過的情況,因此寬度應設在2.0m左右;③寬度超過2.5m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可能會有大型車量通過,即使是以行人和自行車為主要設計對象的橋也不能排除大型車通行的可能。
考慮到地域交通狀況等,設計的橋梁寬度大于2.5m時,本規范3.4條規定的活荷載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同時必須在對本規范進行修訂的基礎上進行設計。